附件1:《海牙规则》[第1页/共5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必然必须将任何货色的唛头、号码、数量或重量表白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公道按照思疑提单不能精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色,或无恰当体例停止查对的话。

第七条

7.货色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前已获得这类货色的物权票据,应交还这类票据,调换“已装船”提单。但是,也能够按照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票据上说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颠末如许说明的上述票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三款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色运输的任何船舶。

拟插抄本条约的国度,应将其企图以书面告诉比利时当局,并送交其插手的文件,该项文件应存放在比利时当局档案库。

第六条

3.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职员的行动、不对或忽视所引发的使承运人或船舶蒙受的灭失或破坏,托运人不负任务。

(a)承运人:包含与托运人订有运输条约的船舶统统人或租船人。

第九条

比利时当局,应立即将有关记录初次交存批准书的议定书和上段所指的告诉,随附批准书等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交际路子送交已签订本条约或已插抄本条约的国度。在上段所指环境下,比利时当局应于收到告诉的同时,知照各国。

8.运输条约中的任何条目、商定或和谈,凡是消弭承运人或船舶对因为忽视、不对或未实施本条规定的任务和任务,因此引发货色或关于货色的灭失或侵害的任务的,或以下同于本条约的规定减轻这类任务的,则一概无效。无益于承运人的保险好处或近似的条目,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任务的条目。

第十条

今后交存的批准书,应以书面告诉送交比利时当局,并随附批准文件。

1.非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发的灭失或破坏,都不卖力,除非形成的启事是因为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恪失职责;使船舶适航;包管适本地装备海员、设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装货处所能适合并安然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色。凡因为船舶不适航所引发的灭失和侵害,对于已恪失职责的举证任务,应由按照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别人承担。

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前不知性子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伤害性的货色,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烧毁,或使之有害,而不予补偿;该项货色的托运人,应对因为装载该项货色而直接或直接引发的统统侵害或用度卖力。如果承运人晓得该项货色的性子,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色对船舶或货载产生伤害时,亦得一样将该项货色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烧毁,或使之有害,而不负补偿任务,但如产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