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书网 - 都市娱乐 - 律师本色 - 第606章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

第606章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第1页/共3页]

以后,他叔叔担忧耿迪忏悔,偷偷报案,公安构造将耿迪抓获归案。

由此可见,被告人耿迪的杀人行动与过后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动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干系,以是耿迪杀人后的取财行动不构成掳掠罪。

“那也不必然。

本案中,您儿子耿迪在案发后逃到他叔叔家,在他叔叔的诘问下,将杀人的事说了出来,并在叔叔的劝说下同意去自首。这只能表白他有投案的意义表示。

“哦,如许说,我儿子还是有机遇活命的!”耿昆山内心略微结壮了些。

按照上述批复定见,构成掳掠罪的前提是,行动人先有劫取财物的目标,而后采取了用心杀人的手腕。行动人用心杀人是为了达到掳掠财物的目标。

“嗯,按照《最高群众法院关于措置自首和建功详细利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解释》的规定,犯法怀疑人主动投案包含三种环境:1、犯法怀疑人主动投案自首;2、犯法怀疑人在亲朋的规劝、伴随下投案;3、由亲朋送去投案。”方轶道。

“我感觉一审法院判的没题目,被告人耿迪的行动属于豪情杀人,拿走被害人的财物是杀人的后续行动,应按重行动接收轻行动的原则措置,只定用心杀人罪。”田欣道。

按照《最高群众法院关于掳掠过程中用心杀人案件如何科罪题目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行动报酬劫取财物而预谋用心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礼服被害人的抵挡而用心杀人的,以掳掠罪科罪惩罚。行动人实施掳掠后,为灭口而用心杀人的,以掳掠罪和用心杀人罪科罪,实施数罪并罚。

在第二种环境下,犯法怀疑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动,或者已筹办去投案,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方状师,您如何以为?”田欣问道。

“被告人耿迪用心杀人后,又乘机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动该如何定性?田欣,你也参与下,大胆的说,别怕错。”方轶喝了一口茶水,放下茶杯后问道。

耿迪的行动固然存在不被认定为投案自首的风险,但耿迪的叔叔耿昆水主动规劝耿迪投案自首,并主动报案,耿迪在归案后又能照实供述犯法究竟。

“周颖呢?”方轶看向周颖。

您儿子耿迪固然已有投案自首的意义表示,但并未直接去公安构造投案,也未拜托他叔叔代为投案,他叔叔报案后也未送他去投案,也就是说耿迪没有投案的行动,故遵循法律的规定,耿迪的行动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方轶解释道。

“固然一审法院判的是用心杀人罪,但是我以为耿迪到被害人家的目标就是为了钱,本就有图财的心机,其将被害人杀身后,劫取财物的行动构成掳掠罪。”

“您听我说完,第一种环境是犯法怀疑人本身去公安构造投案自首,比较好了解;第三种环境是由亲朋送犯法怀疑人去公安构造投案自首,也比较好辨别。关头是第二种环境。